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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人类历史中,充满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与奋斗。每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想获得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有效的秩序与和谐。但是,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何种层次,纠纷必然会发生,只有通过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破坏的社会秩序进行恢复,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本文通过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所采取的对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分析,再结合我国的特色国情,充分论证了法院附设ADR的强劲生命力,并揭示现代法治精神维护着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第一章论述法治社会是公正、效率、有序的和谐社会。由于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和谐社会的内涵也包括了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行为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司法不应成为首要的选择,而应该成为一种例外。因此,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传统诉讼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是一个理性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第二章介绍了法院附设ADR产生的背景、概念、特征。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司法部门对正义的绝对追求,因此,在诉讼之外选择更具效率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同时,为防止“反法治化”,需要加强对程序正义的建设。在法治下平衡利益,在秩序中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共识促使法院附设ADR的产生与发展,并与诉讼形成积极的互动。第三章通过对法院附设ADR的研究,指出其存在可能滑向“二流司法”和“廉价正义”的两个极端,这就要求了法院附设ADR在坚持效率性的本质属性的同时,必须兼顾法律程序的建设,确实地保证其产生的使命。以此为目的,通过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地区法院附设ADR的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特有国情,扬长避短,对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院附设ADR机制提出有建设性的指导。第四章以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机制缺陷的反省,分析处于现代化和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现实可能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建设当事人合意性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