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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被指控时进行抗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是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在侦查阶段,每个无辜但与案件有关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且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无法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维护,亟需由律师帮助行使辩护权。然而,在法定期限相对较长的侦查阶段,我国法律仅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很有限的律师帮助权,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是紧迫而又必要的,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内涵着手,通过界定辩护权的应有之意,指出只有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然后,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立法规定的剖析,对侦查阶段现状的实证角度考察,尽显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尴尬处境。比照英、美等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反映出赋予侦查阶段律师以辩护权,既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国际司法的基本要求。继而,本文经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缺位的反思,从立法、执法、诉讼结构等多重角度,揭示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缺失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最后本文指出,要保障公民权利不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犯,必须在宪法中明确公民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享有律师辩护权和法律援助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并且有完备的法律援助机构保障每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现上述权利,通过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从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