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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存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私营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国有公司等,本文仅就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问题进行探讨.当前,大型公司一般都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然会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激励不兼容、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等问题,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由此而产生.国家为公司的唯一所有权人。国家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仅会产生与普通商事公司同样的监督问题,而且在国有资产委托人方面也会出现道德风险、懒惰甚至腐败问题,这就使得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变得更为复杂.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特点,使得对其进行外部监督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国有独资公司所有权的特点,本文就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一般理论,主要探讨了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分类、目标、原则及制度和人的关系.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权利来源的不同,监督权利主体所处位置不同,监督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进行分类.如所有权监督和非所有权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一般性监督和特殊性监督. 从国有独资公司的目标价值出发,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监督需达到如下目标:1、维持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2、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3、有利于增强国有独资公司的竞争力;4、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有独资公司实施监督,既要借鉴普通商事公司的监督理念,又应考虑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特点,应遵循机构监督和市场制约相结合、一般性监督和特殊性监督相结合、贲权利效相统一和分工监督的原则。 在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用人制度弊病的影响,公司人治成分和色彩相当浓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公司的科学治理仍然任重道远.如何克服国有独资公司的人治现象,摆正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制度和人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改革国有独资公司领导人选拔任用方式,确立和充分发挥市场选择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主导地位;2、完善现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3、完善和发挥内部外部监督机构的作用,正确处理企业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研究国家作为总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对公司的外部监督的有关规定、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公司外部监督的地位作用及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中介和社会舆论对公司的监督. 国家作为总的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外部监督应遵循如下原则:1、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2、监督不干预经营;3、避免多重机构监督,减少监督层次;4、监督方式的科学性。具体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外部监督:1、财政部门或经济贸易部门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运作规则,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一般的监督管理;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施的监督。 国家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有义务通过政府审计监督、会计监督、税收征管、工商行政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及限制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技术监督、卫生监督、环保监督等,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本部分主要介绍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宏观调控对国有公司监督的作用.宏观调控主要就投资体制宏观调控进行探讨:1、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2、政府的投资行为要规范. 社会对公司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标准化、规范化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作出鉴证,可以为政府和投资者实施正确的决策和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依据;第二、新闻媒体通过快捷、广泛的传播网络,追踪报道事实真相,直接把国有独资公司及其经营者可能存在的“短”和“丑”公布出来,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第三、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国有公司的监督。 市场对公司的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司监督的基石,一方面通过股票市场的监督来实现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经理人市场对国有独资公司实施监督. 第三章通过分析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种种弊端及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定的不完善性,揭示了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的原因,对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1、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离不开政府科学合理的管理,治理机构离不开政府组织及其公务员的参与;2、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机构分权和制衡相结合;3、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要适合资本原则和市场经济要求;4、加强资本市场和多元股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体现了董事会制度的精髓。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流于形式,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脱胎换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不仅应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还应通过产权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保障其按照董事会制度固有的机制进行运作。就当前我国公司和董事的法律关系而言,适用信托关系进行调整可能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督责任的虚化.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无人对国有资本负责的现状,《公司法》应赋予董事全面监督公司经营业务的权利。 由于累积投票制度可以有效吸纳小股东参与管理,能够通过小股东基于自身的切身利益对国有大股东的不良行为进行制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公司法》内设监事会制度有四点不足:1、监事会地位实际低于董事会甚至经理;2、赋予监事会职能不足;3、监事会行使职权无常设机构和必要的实施手段;4、对监事会应负监督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应引入司法救济程序改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及其职权的法定化以及实践中政府直接任命公司经理的做法,使得公司经理地位过高,破坏公司固有的制衡机制.因此,应将公司经理定位为公司高级雇员,并由董事会聘任和约定其职权。董事会成员能否兼任经理,应以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是否有利于公司权力的制衡为标准。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原则上不能兼任总经理,应当限制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班子成员的比例. 加强公司财务内控机制,是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财务监督地位和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财务监控机制。 第四章通过对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激励制度、市场选择经营者的任用制度和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蔓延的分析研究,论证了这些配套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督制度的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