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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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发端于我国西周时期,为我国历朝历代所重视和沿用,至现代社会更是得到发展与演进。自首,实质上是国家对付犯罪的一种功利的选择,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犯罪人的自首,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作为奖励和回报,国家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感召和敦促犯罪人悔过自新、改恶向善,对于国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国1979刑法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把握。但随后的1997刑法在立法上作了较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发了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   从理论研究来看,自首制度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据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共发表了近百篇有关自首制度的专题论文。然而,相对于自首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占的重要地位来说,我国刑罚学界对于自首制度理路研究的现状,还是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基于此,本文拟就自首的概念、本质、成立条件等一些问题,结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操作,全面考察自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文共分4章:   第一章,简述了中国刑法史上自首制度的沿革,介绍了外国刑法的自首制度;论述了自首制度的本质以及自首从宽的根据,提出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有三: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节省国家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   第二章,根据立法归纳出自首的概念,并对自首和坦白、立功作了区分;对一般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准自首的成立要件。   第三章,重点探讨了自首的认定问题。首先是剖析了特别自首的认定,其次对送子归案、共同犯罪、数罪、单位犯罪、过失犯罪、“双规”期间等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明确规定亲告罪自首的要件、扩大特别自首的范围、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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