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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个罪名,本罪顺应了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弥补了贿赂犯罪法律的空缺,契合了我国业已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为应对我国当前腐败的复杂化、隐蔽化,深入、有效打击腐败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因为法律出台不久,对本罪的探讨还缺乏司法案例的支撑,今后在司法适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还无从知晓,本文仅试图就该罪犯罪构成问题做一探讨和界定,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做一参考。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第388条之一的保护法益。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中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为基础,重心为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本章分别从受贿类犯罪体系上、与斡旋受贿罪的比较上、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上、法律条文的文意上等方面来加以阐释。第二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本罪的主体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本章分别从内在的逻辑上厘清与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的关系,从自身的身份属性来把握它的内涵,从以自身、请托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三方为视角在横向上来加以认定;同时认为本罪主体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另就本罪的本质及考虑到该罪的立法原意及可操作性而言,本罪主体关系“密切”的限定无实质意义,应该取消。第三部分本罪客观行为要素的分析。客观行为分别从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等方面加以阐释。其中通过分析行为方式及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的比较来说明“利用影响力”;并重点从其定位、内涵、适用三方面来理解“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部分主观方面。从故意的意识和意志两方面略论,包括间接故意。本文始终以服务法律实务为着眼点,参照当前对该问题的理论成果和理论争议,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综合分析的方法及例证法力图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来探讨本罪的构成要件,并在主体的探讨中,得出取消“密切”对主体的限制,符合本罪的本质及其立法原意的结论,从而对今后的立法提出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