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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抑制的潮流。虽然权力运行的结果主要依赖于权力的自律,但是也必须在外部形成合理的监督机制,以便其在自律失效时发挥监督作用。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最有效和最有力地控制行政权的做法是加强对其的司法控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虽然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弊端逐渐表现出来。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司法变更权的存在基础进行深入的理性分析,提出合理扩大与限制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建议。在立法权、司法权还有行政权中,后两者的冲突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正是反映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关系的一个出发点。在理论上,行政诉讼是以权利制约与权利保障为目的的,而在我国立法界,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律界定十分模糊,出现了互相阻碍的现象,甚至直接影响到如何发挥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这正是要求我们不单单从现行立法体系中分析的漏洞,更应该寻找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而探讨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以便最后提出一些完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制度的建议。笔者通过跟随导师的课题组进行了对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方面的问卷调查,整理相关数据后指出当前司法变更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些主要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扩大与限制的意见,希寄对理论研究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