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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质量一方面不仅关系到城镇化的发展质量,另一方面其不合格的建筑产品更是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主义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的发展中,政府的行为是影响国家发展的主导。政府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重点应在于其相关相关制度的提升、相关方式的优化及相关机制的完善,此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本质与核心。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实践的三十余年当中,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监管体制不断革新,然而,我们也应看到随之出现的诸多问题——政府质量监管机构中监督资源分配不合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无科学判断方法;政府质监机构处理违规行为时集“裁判权”与“处罚权”为一体等。上述问题不但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更是有违公平公正,亟待在后续工作中加以解决。文章首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的时代背景与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明确深化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改革的意义;另一方面,对国内外学者在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这一课题上所作研究进行了相关分析,总结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在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的规律与研究的重点。然后,基于我国在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方面的沿革及发展,对其传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内在行为进行分析,并从各方利益平衡出发,探索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在行为驱动力。同时,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在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方面获得的成功与凸显的问题予以分析,并与我国的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进行,给接下来对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工作方法的提升提供逻辑前提与理论基础。最后,根据上述研究、分析,从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方法的提升这两大方面对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在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方法的提升中,引入盲数理论对建设工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侧重判断方案,由此使政府质量监管机构更好的分配监督资源,以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最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