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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的发案率位居首位且高居不下,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近年来,一些争议性案件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王某合同诈骗案在检察院起诉审查阶段,由于证据不足最终存疑不起诉。王某合同诈骗案在司法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分别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成案难度大及构成合同诈骗罪。通过对此案的法理评析认定:要准确的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一般的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王某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牟利,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民事欺诈;由于所有权与所有权整体之间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对任一权能的侵犯同样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同时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更符合我国物权法的所奉行的物尽其用的原则。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效益原则来探讨,宅基地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对犯罪的基本特征和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王某的合同诈骗行为既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数额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