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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保护生态环境既是一项发展问题,又是一项民生问题。环境监测作为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的依据,其承载着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监督的重任。“一旦环保事件出来了再去应对,哪怕再完美,都没法得分,因此公众最希望政府能够未雨绸缪”,而要真正做未雨绸缪,只有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使环境监测真正服务于民生。我国环境保护的八大制度,没有一个是可以离开环境监测而真正执行的。因此,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保护工作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我国的环境监测法律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环境监测质量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监测的内容和范围也逐渐扩大,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执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现阶段我们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监测的立法不完善,环境监测的体制存在问题,环境标准远远落后,环境应急监测制度存在缺陷,环境监测市场化程度不高等等,导致我国环境监测法律制落后于环境保护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学习国外环境监测的法律制度,借鉴先进经验,通过将环境监测工作中相关制度法律化,来完善环境监测工作。
本文围绕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着重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对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介绍了环境监测的概念、意义、任务和分类、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环境监测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第三部分,阐述我国环境监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环境监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提出完善措施。就环境监测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尽快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完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健全监测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完善环境标准的修订机制,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应急制度,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完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大力宣传环境知情权;强化环境监测市场化的法律保障,用法律制度规范环境监测市场;完善环境监测队伍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