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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越来越多地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一方单方面伪造法律事实或者虚构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由此引发当事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的行为,就是恶意诉讼行为。可见,恶意诉讼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会对他人造成直接的侵犯,包括利益受损、时间损耗、精神压力等,这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批判。民间借贷金融行为历来有之,且常见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一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独立经济体等,彼此之间进行基于货币或者有价抵现物的资本流通。因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就导致民间借贷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的渐增,隐患的突出,使得对民间资本的有效监管和健康引导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自2011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等全球经济形势和我国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地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一些地方出现了因民间借贷相关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导致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而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了追讨债务或者逃避、转移债务,开始广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使用恶意诉讼这一手段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因此,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20条均对此进行相应规定,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问题的法律空白,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恶意诉讼的难题。但细究该解释规定,不难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民事诉讼法上虽然对其进行相应规定,但在民事实体法上对其相关的规定只有散见于单行法下司法解释。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且具有特殊性,而因此引发的恶意诉讼行为也历来有之,且表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可是,国内尚未制定出于民间借贷向配套的法律制度,到这这一社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较为棘手,只得根据现有碎片化的相关法律进行判决。本文试图从民间借贷中恶意诉讼的理论出发,逐步理顺其概念、特征、法理基础,分析其现状、探索其发生的原因、类型、认清其危害,从而在审判实务中对民间借贷恶意诉讼进行识别,探寻其法律规制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