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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智力劳动成果及智慧结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及技术价值。以中国代表,中国拥有悠久的文化历史,在历史进程中产生了大量传统文化,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传统文化被大量盗用、流失,例如我国国宝景泰蓝制作工艺被日本无偿窃走、吉林人参蜂王浆被美国抢注了专利,给我国文化、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拥有丰富传统文化的发展中国家为此十分担忧,纷纷迈入保护传统文化的解决之路上。本文以历史发展的角度为切入点,分五部分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具有传统性、地域性、群体性的特征。传统文化不同于现代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的特征,且权利主体并不明确,无法通过现有知识产权法进行有效保护,甚至阻却权利人对传统文化利益的实现。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至今,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愈加关注传统文化,而关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国际组织及各国不断通过出台国际条约及相关国内立法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推出了《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保护机制。印度建立的数字图书馆为传统文化提供数据检索,有效保护了传统文化的利益。 我国并没有出台关于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法,仅有一些保护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机制,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建立适用于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保护模式,实行单独立法与综合立法相结合,并予以特别保护机制,以实现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