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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核心在于“四个民主”,而“四个民主”的首个民主就是民主选举。作为当前中国直接选举的试验田,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正逐渐成为中国农村的政治传统。自1986年吉林省梨树县以其开创性的“海选”,引领了全国村民自治民主的浪潮以来,包括贿选在内的村委会选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舆论、研究等大多对“贿选”持否定性意见,认为贿选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进程的毒瘤。笔者先后参加了北京市第五届、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也曾经间接接触过关于贿选的举报和议论。在对村委会选举贿选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贿选事件往往不是孤立的竞选人花钱购买选票,而是大多参杂选票控制、投票监督、非暴力威胁甚至暴力威胁、恐吓等,但贿选在一系列贿选事件却承担了太多不相称的舆论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贿选有一个更为客观深入的认识。
民主选举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社会逐步形成的新的政治传统,既是草根社会自治的需要,更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支持,国家行政化与社会自治虽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基本在较为平稳的环境逐步相互调整。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的产生是基层民主选举的伴生物,同时也暴露了现行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某些亟待完善的缺陷。治理贿选固然是村委会选举中的当务之急,但也应该客观看到,与贿选伴生的其他非法手段如暴力介入、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实际给对贿选的认识上造成一定的混乱,较之贿选更需要清晰的甄别和适当的处理。治理贿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更需要国家立法、司法对村民自治的保障。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正式竞选制度的确立和村民自治权的充分实现。对待贿选,即便民主成熟的国家也不能说彻底根治,所以希望是好事,但是应该客观,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贿选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现在是、而且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