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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评价指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宏观管理者对产品运营过程及整个过程最后获得的成果的全面评估,是公司完成系统内控制、完成既定规划的一项系统内自主管理的机制,是公司治理方式的开拓。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中流支柱,其能否完成资本保全并有所增值事关重大。现阶段,对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有企业进行的业绩评价的主要方法是以2006年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为基础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得益于资本流动市场的完善发展,金融投资工具日新月异,以中石化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正在逐步走出更多的方向,公司不仅仅维持传统的主营销售业务,也会在投资、融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金融市场因素,由此,披露在其他综合收益内的金额也将逐年扩大。这样也会导致传统利润表传递的收益项目失真严重,不能明确考评公司的全面收益。2014年初,我国财政部修订了准则第三十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目标是为了规范会计报告的列报,综合传递公司全面收益信息。综合收益观将收益的内涵从“已实现”拓展为“可实现”,其延伸了公司对收益的认定范围,使现有一些财务比率的测算基础发生了变化,某些财务指标可能失去了作用或应当重新调整,这也使得在综合收益观下如何对企业尤其是以中石化为代表的国有企业进行经营业绩的合理评价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基于综合收益的概念,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在国资委的业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企业业绩评价指标的进一步完善做出探索,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