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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只有拥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人们才能更好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之一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提及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删除了“合理限度”的规定,对合理限度的不一致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本文以“合理限度”为中心,阐释了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理论依据,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存在的必要性。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和域外国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立法现状,在吸收借鉴国内学者的观点和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判定原则和标准,即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法定标准、行业标准、理性管理人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获益情况以及受保护对象自身的情况等综合分析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本文的研究,期望对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有所作用,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