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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标志着我国特色的证人诚信作证制度的设立,虽然相较于域外的证人宣誓制度和证人具结制度,其设立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状况也不甚完美,但证人保证书制度对证人诚信作证的实践意义不可忽视。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证人保证书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设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我国设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三个:私权保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证人证人真实义务的表现。设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实践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利于我国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提高,一个是标志着我国证人诚信作证制度的设立。第二部分研究的是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这一部分的研究基础是笔者通过对全国20余省级行政区域、30余名法官的采访所整理的材料以及搜集到的8个省份9份证人保证书格式文本。上述材料对研究证人保证书制度在我国大部分省份的地区法院的实践状况起到了真实而直观地了解作用。首先是对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区域实践研究;其次是对证人保证书签署流程的司法实践检视,最后是对证人保证书的内容的研究。上述三个方面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差异。第三部分研究的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问题。通过第二部分的研究发现主要表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创设证人保证书制度欠妥,从司法解释的地位和法律效力方面进行论述;二是未签署证人保证书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存疑,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设立意义和实践操作的角度进行分析;三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应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包括证人保证书的签署主体不明、性质不清、操作不一三个方面;四是证人拒签保证书的法律后果中“相关费用”的界定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民事诉讼法为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以“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认定未签保证书证言的证据效力,以细化证人保证书主体、内容、流程的规则方面应对司法实践的混乱,明确相关费用名目四个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