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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刑社会化思想”和“罪犯人权思想”的提出,非监禁刑在刑罚执行制度中所在的比重越来越大,于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了一种新的刑事执法模式——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会中,利用社区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将社会人格有缺陷,不能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罚方式。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地区确定为6个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最早于2003年开始推行社区矫正,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法,正式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市、县和乡镇、街道陆续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将管制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工作,各地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独具一格的社区矫正模式,其中较为成功的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马鞍山模式等。合肥市自2006年4月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其所管辖的九个县(市)区全面推开,总体运行状况有条不紊,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法律依据缺失。“两院两部”于2012年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是规章制度,作为指导国家重要刑罚制度运行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它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够。二是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低,对于社区矫正活动的参与度不高。三是被矫正人员文化素质低,导致矫正工作难度加大。四是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造成对监管对象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社区矫正队伍人员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不高。六是工作经费不足,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七是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打工现象频繁,脱离监管现象突出。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相关立法的缺失,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权的对象、监督权的实施都没有规定,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不仅是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是社区矫正制度运行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此,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行队伍,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丰富社区矫正活动类型、延长社区服务时间,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人员评估制度等不同的举措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