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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包含诸多内容,其中最基础的是股东知情权,亦即股东知悉公司经营与财务信息的权利。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积极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使股东通过查阅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进而判断其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决策。股东查阅权纠纷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受理的公司类纠纷的主要类型。我国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对该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遗憾的是仍存在诸多问题留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因此,笔者选择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检讨该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在立法较为原则的背景下司法机关所作的努力,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本文选取的192个裁判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包括描述统计和定量分析两个部分。首先,通过描述统计的方法分析了样本的总体情况,包括股东、公司以及案件本身等三个方面。其次,对可能影响股东查阅权诉讼结果的四个因素进行定量分析,以求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规律性。第二章对股东查阅权诉讼的审理焦点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以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为界限,本章首先介绍了2006年以前股东查阅权诉讼的审理难点。然后,从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法律要件出发,结合样本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的说理,对2006年以来股东查阅权诉讼的审理焦点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包括行权主体的股东资格、前置程序、查阅对象及查阅目的等问题。最后,本章比较了2006年前后股东查阅权诉讼方面的审理焦点,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时所面临的难题并没有因为2006年新公司法的施行而得以解决,2006年新公司法在股东查阅权制度方面相比1994年公司法所实现的制度变迁并未圆满完成。第三章从立法及司法的角度出发,考察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本章首先分析了2006年新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扩张,并指出依然存在的问题,包括查阅范围、行权方式以及正当目的的认定等。其次,本章论述了在立法层面较为原则和模糊的背景下,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辖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特别是分析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所起的作用。通过上述分析,本章认为司法在股东查阅权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扮演了“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在立法缺位的背景下发挥了积极作用。第四章重点考察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实践价值和完善路径。首先,本章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问题出发,分析了股东查阅权制度在解决两类代理问题中的功能。其次,本章提出了股东查阅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包括明确行权主体资格、扩张股东查阅范围、确立“正当目的”的裁判基准、建立检查人选任制度及建立公司非讼程序救济制度等多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