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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期以来,以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信息通讯技术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相应地,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给新闻传播领域提出了不少亟待回答的新课题。在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2.53亿。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中,网络传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表现为无序、畸形和不理性,网络传播凸显出一系列负效应,如不良信息的泛滥,信息传播的低俗化、娱乐化倾向等。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开放性和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全球化的网络传播,很容易对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伦理道德以及心理结构产生影响,也容易对传统的文化和道德体系形成冲击,甚至导致道德失范。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互联网不仅是一种技术,同时也是一种文化,负载着实现国家利益的使命。在互联网愈益成为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前沿阵地的今天,网络传播对于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传播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大,网络媒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这就迫切需要研究网络传播健康有序发展的控制机制问题。
本文以自律、他律和技术控制为三维视角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机制进行分析。其中,自律是行为主体根据一定的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实施的自我约束。他律,与自律相对,是来自行为主体外部的管制和约束,主要表现为政府的介入、法律的强制、社会监督的约束等。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是先进技术的产物,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环境是自律和他律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故在自律、他律之外,技术控制也是本文审视网络传播的控制体制的一个视角。
在我国,政府参与互联网管理的部门已达到14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在其中行使着重要的指导和管理职能:我国已先后制定了40多部法律规章,其中以部门规章占绝大多数。在自律层面,中国互联网协会是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于2002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各层次的行业自律组织和众多的网站也通过了侧重点各有不同的自律规范。在技术控制层面,我国运用技术的力量,针对非法信息、针对淫秽色情信息、针对舆情监控等,都有不同的控制手段。另外,让终端用户掌握有效的技术和方法,使其自觉、自愿地对网络传播内容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失为促进自律实现的一个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网络传播控制体制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弊端,包括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阶位低,立法多有盲点,法规之间相抵触,多头管理导致职能交叉、缺乏合力,自律的效果有限,技术控制水平亟待升级,等等。
互联网兴起以来,各国在“兴利除弊”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互联网管理体制。依据自律和他律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不同地位,本文选取了四个典型国家,其中美国、英国为自律主导型国家;德国、新加坡则为典型的他律主导的国家。作为当今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重自律、少干预”的管理思路和做法,为互联网领域的自律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政府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外,还为促进网络的自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通过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商业色情网站自愿限制未成年人浏览。英国在其互联网管理中坚定地贯彻了“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形成了自律为主导、辅之以政府指导和法律约束的模式。网络观察基金会是英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监管机构,由于其卓有成效的管理方式,使它在英国、互联网的管理中实际上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德国政府通过制定互联网成文法,修改既有的法律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使得它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托。同样是在合法性的原则之下,德国建立了措施严厉的执法队伍来保证法治的落实,规范互联网内容管理。素以法治严明著称的新加坡政府,在“鼓励对互联网的正当使用,同时也有利于互联网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的目的之下,对于互联网特别是网络内容,同样以严格的立法进行管制。
从中外对互联网及网络传播的监管和治理中可以看出,自律和他律是“两种并行的规约方式”。其中,自律是一种柔性控制,他律为刚性控制,而技术在控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在网络传播中,自律的主体有三重,即网民个体、网络服务与内容提供者、网络传播行业组织,三重主体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自律层次,三个层次的自律的原则及途径也各不相同。在他律中,政府是不可替代的主体,客体则包括网民、网络服务和内容提供者、网络技术人员。作为控制方式,自律、他律、技术控制都各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和问题。将三者有机结合,综合发挥其效能,以自律为基础、以他律为约束、以技术控制为保障,来构建自律、他律与技术控制三位一体的控制机制,对于网络传播的控制会产生理想的效果。在控制中,要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网络属性的原则、立足民族性兼顾国际性的原则,并以构建和谐的网络传播为最终的控制目标。
研究可知,网络传播需要控制,网络传播能够控制,在当前的我国,科学控制网络传播是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