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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股东资格确认成为解决公司内部知情权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等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性问题。然而,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在公司法的适用中难度很大。本文阐述了确认股东资格的各种证据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各种证据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应该以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理论指导并优先适用实质证据;公司、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应该以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作为理论指导并优先适用形式证据。因此,解决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关键是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民商事行为的精髓,通过各种证据反映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揭示出当事人的商行为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从而判断出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解决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关键则是秉承公示主义原则,第三人通过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形式证据与公司或股东所为行为是基于对形式证据的信赖的,应当予以保护,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提出上述立法建议,具体探讨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证据、实质证据的效力和相互关系等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以期对我国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