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的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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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合并,已经有很多学说对其进行过研究,“效率理论认为兼并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规模或协同效应;市场力理论认为新设合并有利于寡头垄断利益的产生;代理理论则认为并购能通过免去不称职的经理的方式来解决代理问题,或者,并购也许正是经理们出于过分自信或追逐权力的动机而做出不明智收购的一种表现。”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看似简单,实则有着丰富的内容。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主要讨论了在反垄断法规制下关于企业合并的问题。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⑴对企业合并规制中的实体分析常常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基础。市场界定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却是鉴定竞争约束的核心所在,它是分析判断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同时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的难点,因为相关市场界定的大小难以把握。如果市场范围界定得越大,一项企业合并被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可能被禁止。笔者认为,在此方面,鉴于目前我国各产业不同程度存在绝对规模小、生产分散化和企业市场集中度低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操作时应该与欧盟界定相关市场的思想相似,尽可能把市场范围界定的大一些,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根据所得数据科学评价企业合并对反竞争可能存在的影响,然后慎重作出是通过或者禁止的决定。   ⑵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的审查标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反垄断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定的规定,只是让执法机构依据计算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判定该项合并对可能出现的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如果其认为合并效率大于反竞争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通过,反之,就可以禁止。如此,无疑给执法机构以很大的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并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⑶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企业合并的豁免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一方面对企业合并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未进行详细说明,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休,在执法实践中不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另一方面,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确定,也未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公共利益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机关,甚至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向都会对公共利益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此在守法和执法上就会有冲突,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后果,一是该规定的内容可能得不到执行;二是执行也可能是任意性和片面性的。   本研究的创新点是: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规制制度的对比,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经济学理论,对企业合并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缺少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程序、证据类型与效力的规定;二是对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规制得不够具体;三是对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并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范更加透明、公平,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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