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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逐渐从依赖个人责任转变为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政策。在社会服务供给中,政府法定的普惠性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社会组织的公益责任和公民责任日益明确,并逐渐改变了以往政府作为社会服务单一供给主体的格局。在此背景下,基金会社会角色的主体地位正在确立。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基金会社会角色的研究,系统分析基金会在社会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功能和作用,提出基金会社会角色的责任分担理论,构建一个融合结构性与过程性的复合型分析框架,概括基金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合作机制。 基金会在社会服务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古今中西基金会的历史与变革表明,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方面发展着独特的作用。而中国的基金会发展几经波折,在改革开放之后有了快速发展,并在不断寻找角色定位。无论是政府的普惠性失灵,还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公民责任履行的组织缺位,都为基金会作为社会角色主体的兴起以及担当社会服务供给的责任提供了空间。 论文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础,提出基金会的责任分担理论框架,将“价值-资源-机制”的结构性逻辑和“承认-信任-合作”的过程性逻辑相结合分析基金会在社会服务提供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论文提出四个假设:基金会作为独立主体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其他社会组织等共同提供社会服务;价值维度的价值增进,资源维度的要素整合,机制维度的服务中介是基金会在多中心治理中社会角色形成的组织基础;多中心治理主体相互承认-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是基金会社会角色实现的路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基金会通过与其他多中心主体合作能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 论文对这四个研究假设进行了定量与定性、总体与个案相结合的实证检验。基于民政统计年鉴数据、基金会年检报告数据以及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论文在第四章中从结构转变的角度,围绕“价值-资源-机制”三个维度,勾画与分析基金会的社会角色变化,论证基金会社会角色的主体性。同时,第五章对国内四个基金会的个案研究也进一步验证了假设,描绘出基金会所扮演的价值增进者、要素整合者和服务中介者角色,并归纳出基金会和政府的契合模式、基金会和企业的互动模式、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模式、基金会和公众的回应模式。 论文结合基金会社会角色实现的组织困境与多中心治理困境,提出促进基金会社会角色实现的政策建议:增强基金会价值认同,加强基金会能力建设,改善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基金会主体地位,提高基金会自律性和公信度,建立基金会资源网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