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英文全称是“Agreement on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基本目标就是在维护各WTO成员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要的措施,同时,规制成员使用SPS措施的行为以期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毋庸置疑,《SPS协定》基于WTO贸易自由化的的主旋律,立足点在于防止异化的SPS措施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协定确立了科学证据的原则,但是也为此在第5条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规定,这就是第5.7条的内容,采取临时措施的例外(为了方便论述,以下本文所有“第5.7条的临时措施”的表达均简称为“第5.7条”。)。在WTO经过DSB处理的有关《SPS协定》的案件中,第5.7条适用的争论从未停止,给实践中的适用造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空白。唯有结合WTO专家组的报告来分析第5.7条的法律适用才有更大的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第5.7的适用,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第5.7条的条文含义的深入分析,并结合WTO的案例来说明。从“科学证据”、“科学证据不充分”的释义、“寻求更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和“合理期限”四个概念来分析第5.7条的涵义,其中融入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四个关键概念的阐释,使条文内容更加丰富,同时结合第2.2条和第5.1条分析适用时的关系,这就将第5.7条选择适用问题澄清了。第二,通过国外其他发达国家适用的方法和经验的介绍,总结第5.7条适用的特点。在国外的发达国家的实践中,欧盟、日本和美国都是WTO规则运用娴熟的国家,本国的法律制度也十分完善,对第5.7条的使用能做到最大化自己国家的利益,从检验检疫措施到本国法律规定以及执法均做得比较成熟。第三,对第5.7条适用趋势的预测,与贸易自由化相联系。从《SPS协定》的订立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说起,介绍欧盟的做法说明环境和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处理,从案例中预测第5.7条的适用趋势。第四,中国如何适用第5.7条,现状和建议。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希望在有着WTO最新和最有代表性案例的支撑下,得出结论,第5.7条适用将形成一个“A型”的趋势,将成为国际贸易中频繁使用的壁垒措施。鉴于此,中国的立法现状和执法现状也决定了中国在适用第5.7条、与国际接轨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通过对第5.7条的适用分析,笔者希望能对中国的实践有更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