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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又称员工持股计划,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于1953年最早提出。在中国则是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才出现,其出发点在于减轻国企业转制经济负担的同时,更多地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国内外关于职工持股的各种理论,虽然基于不同的出发点、从不同侧面论述其理论依据,但都承认了劳动力参与了利润的创造,故有权分享利润;同时也都认为可弥补分配制度的缺陷、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基于这些共识,职工持股制度在世界范围广为采用。职工持股会随着职工持股制度应运而生,是实施职工持股制度不可或缺的环节,它的建立对实现职工持股的激励目标、福利目标、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工股购销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职工持股会因无法律明确的界定和规制,故在实践操作中大量问题不断涌现,困扰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致国家曾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持股会解散,退出历史的舞台,但又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出现了董事会、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及公司股东会等滥用职权趁职工持股会注销之机越俎代疱进行职工“退股”、股权转让,职工权益的屡屡被侵,同时职工维权却又困难重重的局面。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以来,遇到了为数不多的公司职工持股案件。但由于公司职工持股相对于一般自然人、法人持股具有其独特性,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缺乏,故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案例,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权会注销时的职工股权流转提出些建设性观点。文章首先简介执业中曾接手的一件多名职工的股权被侵犯的案件;其次,简介我国职工持股及职工持股会的由来、本质属性,指出持股职工的股东地位,职工持股会属于信托型组织,并明确其职责,应践行“职工中心主义”;然后结合本案例,指出了在职工持股会注销时,公司及职工持股会、股东会、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在职工股权流转时的种种越权行为,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和缺失,明确职工才是自己股权转让的实质权利主体,受让职工股权的相对人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建议明确职工会员大会为股权转让的决策机构;然后对职工股权的转让价值标准进行评析;最后,对职工持股会就职工股权转让的规范运作提出几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