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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课题通过对深圳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调查,描述深圳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状况,并对所抽样本进行综合评价,探讨《深圳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表》的指标组与《深圳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指标组的整体相关性,在此基础上针对饮用水企业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提出建议。方法对深圳市辖区内已领取卫生许可证满一年的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进行横断面抽样调查。按日均生产能力进行分层,每一层抽取卫生许可证的单号企业进行系统抽样,利用《深圳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表》和《深圳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抽取的69个瓶(桶)装饮用水企业进行评分,从企业的硬件设施以及经常性卫生管理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由深圳市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对参加评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查,按照评分表在评审现场确定每家企业的得分。收集资料后以SPSS11.0、SAS8.0等软件作为数据分析工具进行统计分析,采用单因素分析描述深圳市饮用水企业的卫生状况,采用TOPSIS法与秩和比法相结合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典型相关分析探讨《卫生许可评分表》的指标组与《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表》指标组的整体相关性。结果(1)深圳超大型饮用水企业、大型饮用水企业、中型饮用水企业、小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均数依次为117.38±1.45、113.65±5.08、103.66±6.85、90.12±6.97,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数依次为140.00±1.97、135.40±3.71、128.19±5.98、107.29±11.3。超大型饮用水企业与大型饮用水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之间和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均数之间仍不能认为有差别(P>0.05、P>0.05)。超大型饮用水企业、大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均数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数均高于中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均数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数(P<0.05);超大型饮用水企业、大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数均高于小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数(P<0.05);中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数均高于小型饮用水企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数(P<0.05)。(2)特区内和特区外的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均数依次为108.295±8.602、101.583±12.041,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数依次为131.205±7.648、122.550±15.305。特区内和特区外不同生产规模饮用水企业的构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特区内企业卫生许可评分及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均高于特区外企业卫生许可评分及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3)采用TOPSIS法与RSR法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以TOPSIS法的最优方案的接近程度代替秩和比RSR值进行RSR法分析,对所抽得的瓶(桶)装饮用水企业进行了差、中、良和优4个等级的分档排序,其中,“优”档的有5家,占总数的7.25%,“良”档的有31家,占总数的44.93%,“中”档的有29家,占总数的42.02%,差“档”的有4家,占总数的5.80%。(4)由典型相关分析结果可知,两个评分表指标间的第一典型相关系数为:rU1、V1=0.9615(P<0.05),两组项目相关程度很高;U1与主要受X1(卫生管理)和X8(产品卫生检验)的影响(相关系数依次为0.4119、0.3004),V1则在Y6(产品卫生检验设备与制度)、Y4(设施与设备卫生)、Y5(卫生设施)上的权数较大(相关系数依次为0.4387、0.4006、0.3737)。结论(1)从企业规模看,深圳市超大型瓶(桶)装饮用水企业卫生状况最好,小型瓶(桶)装饮用水企业卫生状况最差。特区内的饮用水企业卫生安全状况较特区外的饮用水企业卫生安全状况好。(2)TOPSIS法与秩和比法相结合能全面合理地评价饮用水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3)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的得分情况高度相关。提高瓶(桶)装饮用水企业的卫生安全状况应当着重从产品卫生检验设备与制度、产品卫生检验、设施与设备卫生、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等环节重点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