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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实践中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权益而又难以通过司法给予充分救济的现实,理论和实践中都在探索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途径、方法。本文亦同意抽象行政行为必须纳入诉讼范围。但是对这一结论,我们不免要进一步深究:在我国这样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抽象行政行为无以计数,同时它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又是那么举足轻重,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能被直接起诉吗?显然不应该是。那么起诉人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提起诉讼?所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具备什么要件才能被法院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直接诉讼,还需要其他什么要件?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将研究题目定为: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预设诉讼要件研究。其意在表明笔者已经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必然趋势,本文具体的论述也有力地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综合现在理论及实践的情况,如果修改《行政诉讼法》,允许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诉讼范围,则当公民对一个规范性文件不服,欲直接起诉时,其诉讼要件有哪些?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第一章为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可诉的基础概念研究,这部分是对当前学界研究的归纳,一方面是为更清楚地认识抽象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为说明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直接可诉性的研究概况,从而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基础。在本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在设定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诉讼要件时所注意的问题。第二章为抽象行为具有直接可诉性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分四大部分展开论述:一为人权保障理论、二为三权分立说、三为司法解决具体争议、四为成熟原则。第三章为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预设诉讼要件。本文归纳了九大要件:一是对原告资格的具体阐释。二是争议须具有司法审查的可行性。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成熟性。四是应有明确、适格的被告。五是诉讼请求和理由的特殊之处。六是探讨了是否需要设置复议前置。七是讨论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管辖。八是讨论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期限。九是要求诉讼标的没有为生效判决羁束。第四章是对具体规范性文件直接可诉性及具体要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不可以直接起诉的规范性文件。这部分主要总结了五大类:内部规则;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纯粹受益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告知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第二部分分析可以直接起诉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诉讼要件。包括:(1)房屋拆迁公告。(2)涉及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规定了命令或禁令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4)大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涉及政府定价行为的规范性文件。(6)介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规范性文件。(7)乡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具体直接相对人、且具体直接的相对人人数较少的规范性文件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重点诉讼要件进行总结,并举例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