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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目前,死刑已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废除。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保留了死刑,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其适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审判程序。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对于进一步发挥死刑复核的作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纠正死刑错案以及救济死刑被告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使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以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为大的制度背景,在分析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结构不足和借鉴域外死刑救济程序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以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死刑复核程序结构。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基本内涵。这一部分,笔者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特点进行了界定,旨在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基本轮廓。第二部分是比较法视野中的死刑救济程序考察,选取了联合国及美国等比较有代表性的死刑救济程序进行了简要介绍,总结了域外死刑救济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共同特点,以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现状进行客观分析并对其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现状分析,笔者从立法及司法两个方面总结了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指出了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结构还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审判中立、保障控辩平等参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第四部分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完善,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从死刑复核结构的意义、保障审判中立、控审分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结构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