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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宅基地面积也随着经济增长不断扩大,占用了大量耕地,为应对这种情况,国家采取了越来越严格的措施管理农村宅基地。但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纠纷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在当下城市化深入发展的进程中,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相关主体可以获得动辄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补偿,但究竟什么人可以成为获得这笔财富的主体,法律规定却存在空白。在这种模糊状态下,很多人开始利用现有制度的漏洞为自己谋利,且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司法实践,亦往往无所适从。故,作者认为只有建立明确、完备的制度,方能定纷止争,而制度建设首先应该厘清相关理论问题并予以界定。本文试图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宅基地法律体系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制度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对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定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方面内容的介绍,对现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相关问题的立法沿革和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研究的方向。第二部分分别从理论研究及实务两个层面,阐述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研究层面看,目前理论界大多数研究者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混同,将研究重点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上,笔者认为,这样的研究方向值得商榷,并提出建议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区分研究。从实务层面看,笔者通过介绍由自已承办的几个案例,揭示现行的宅基地管理现状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困难。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阐述的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首先,笔者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论证制定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予以确定的意义,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第二,笔者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及宅基地管理制度中的客观情况,从理论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构成进行界定;第三,结合宅基地申请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构成进行论述,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提出建议;第四,针对在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的宅基地清理普查工作,笔者提出了对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以及违法使用宅基地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建议。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问题的探讨,为相关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