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2003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但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监管内容都有值得探讨的必要。这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促使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框架内合法运作、进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本篇论文第一章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基本特征、法律形态及组织结构进行了概要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二章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依据信托法理,此时基金投资人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品质和能力的信任。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使得基金管理人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从而可能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应此有必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三章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及模式比较。笔者认为以政府集中监管为主,以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是克服证券市场失灵,满足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为有效的体制结构。 第四章重点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监管应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基金的监管模式,促使我国基金业在规范中发展。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是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的,而且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有很大的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证交所对基金的监管。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逐渐完善,我国应该加强完善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第五章对监管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涉及的审批事项的监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管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