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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伦理规范(ethic code)是媒体根据行业协会的规范蓝本、结合自身的媒介特点制订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为规范对象提供职业行为上“应该”和“不应该”的行事原则。媒体制订伦理规范对内表明它的价值标准,使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有所依据。对外公示其执业标准,使其执业标准透明化,便于他律与监督。当然,这也是媒体展示自我形象的一个方式。 规范最初源于新闻自由泛滥的教训及新闻界职业化的意识。19世纪末,美国黄色新闻泛滥,危及到报业的信誉和生存。德国、意大利在法西斯统治时期,报纸上谎言充斥,新闻界几无道德可言。1831年,《悉尼晨报》制订了自己的《媒体伦理规范》。1896年,加西亚的波兰记者制订了一系列职责规范。到了19世纪20年代,美国也出现了第一份伦理规范。但当时仍未引起更多的重视。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一改当初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媒体制订了伦理规范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媒体开始依据其自身特点编订规范。有的报社甚至把伦理规范印成巴掌大的小册子,以字母索引编排,罗列了很多记者执业过程中可能需要应对的麻烦,使其针对性、实用性得到极大的体现。 在外国媒体制订规范的过程中,一直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规范实际上并不起作用。原因是:(1)规范即是约束、限制被约束者的自由。被约束者一定会持消极态度。(2)伦理规范中没有任何惩罚条款、缺乏道德权威,必将成为挂在墙上的摆设。(3)伦理规范文本的篇幅有限,但记者的“两难困境”(moraldilemma)无限。纸上的规范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等等。伴随着对伦理规范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深、更多的媒体主动制订规范,反对之声也逐渐减小。 不仅如此,现在很多媒体视伦理规范作为执业标准及判断依据的同时,也成为媒体保护自身的工具。媒体伦理事件发生后,媒体首先会根据规范条文判别从业者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如果符合规范要求,即便看起来造成了不好的公众影响,从业者也没有过错;但它同时表明规范的内容需要更新。更新版本的时机,基本是和某一媒体伦理大事相连,经由人人参与的讨论过程,媒体重新拟订或是修订相应条款。因此,制定伦理规范及其文本是新闻职业化的需要,更是解决现实中矛盾冲突的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指导下也进行着媒体改革的实践探索,其中新闻伦理的建设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媒体界的伦理意识正处于新一阶段的开端,即“爬坡期”。许多媒体自发地总结出的“培训纪要”或是“实战技巧”,符合早期规范的表现形态。而在强调提升新闻职业水准的要求下,就要将这些自发的但是散乱的、萌芽中却又极容易淹没的可贵的意识强化、培育起来,使之臻于成熟。 因而本文的结论是:提升我国媒体的职业化程度,需要媒体进行规范性管理,形成各家媒体真正权威的伦理规范体系。具体体现为制订一部人人参与讨论的伦理规范文本。为此,本文重点阐述了我国制定媒体伦理规范文本时,国外经验中可资借鉴的若干基本理念。它们是: 1、制订规范的核心理念:责权利关系 明确规范对象是责权利关系明确的行为主体。并且,媒体及具体从业者所要担负的社会责权利关系是建立规范的深层基础和根据,也是规范所要解决的全部问题的核心和实质。 2、制订规范的目的:约束与保护 制订记者伦理规范文本,是出于“约束与保护”的双重目的。首先,约束职业人的权利,使其不滥用权利而伤害被报道人及社会公益。从根本上说,限制从业者的自由其实上为了媒体更大更长久的自由。其次,保护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1)保护媒体公信力。媒体被诉侵权案件中,媒体伦理行为上的过失使媒体为不道德付出了经济上和公信力上的双重成本。(2)保护被报道人的个人私利,从业者行为要以“减小伤害”为职业行为依据。(3)保护记者自身,勿因不了解报道规则而遭遇麻烦。 3、伦理规范的基本形式:契约 建议采用“契约”的理念制订规范。契约即正式的约定,表达了规范具有一种共同认可的特点。只有在规范的主客体在价值导向上形成共识时,规范才具有真实的道德权威性。契约的权威来自于它的制订者就是执行者。 4、伦理规范的内容原则 在规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上,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变,但“真实”的表述应有相应的改变。另一个伦理规范导向上的问题:“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应以谁为重?本文认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媒体及记者应以保护个人私利为重要原则,即以减小伤害为职业行为标准。因为暂时的保护个人私利其实有利于长远的公共利益,某种程度上,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5、伦理行为判断、评价标准及依据 依据“动机与效果”的基本概念,具体化成(非)职业化的动机与(非)职业化的效果组合,并以这四个判断标准来判断记者或媒体行为。另外,记者伦理行为的评价是由自我评价、权威评价及公众评价组成的。但由于记者职业具有行业特殊性,因此提出媒体主流自评极其重要。它与自我规范相互关联。最后认为只有职业自我规范的有效建立才能奠定公众评价与权威评价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