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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实施至今已经,为维护我国民族团结及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族财政自治制度集中体现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调整自身与民族自治区域的主要制度又体现在很多方面,条文形式主要表现为授权性规定,给予少数民族大量的自治权利,财政自治权就是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利,主要体现的是对国家和民族自治区域财政的调整。国家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权作为各级政府利益最重要的体现,它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和实现程度。财政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利,是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体现。财政自治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已明文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充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相对滞后。理论研究的滞后,阻碍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的实践,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制约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格局以及财政管理方式的变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问题已成为和谐社会下摆在广大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加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的经验与教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财政自治权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一项相当重要的制度,是体现国家团结和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态度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基本方法。财政自治在民族区域自治中又具有相当独特的地位。可以说成是政治问题中的经济问题,也可以说是经济问题中的政治问题。财政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就当代中国的现实而言,宪政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财政自治的制度安排;然而由于理论提升不够,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实施有限。所以,加强对分税制下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问题的研究,对于推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平稳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全面振兴和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这种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在:第一,有利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二,有利于财政理论的创新,转变政府理财观念,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第三,有利于振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民族财政自治的相关法律的落实状况不容乐观,各方面包括少数民族自治机关在内,对民族财政自治重视的程度不够,导致民族地区发展落后,很难达到和谐社会的应有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重视民族区域财政自治对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亦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少数民族财政自治是关系到和谐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其次,完善民族财政自治的相关法律,是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最后,加强少数民族对财政自治的认识和自身的执行力度是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和谐社会构建过程的延伸,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制度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使得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问题成为了和谐社会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民族自治地方要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制度,以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为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和祖国统一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