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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刑事电子数据已经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足以说明电子数据在现行刑诉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却寥寥无几,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使得法官在对电子数据采纳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境。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电子数据被采纳的基本前提之一,在证据认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刑事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出现的证据形式,立法上对这类证据合法性的规定相对还不够全面,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又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进行规范。论文共分为五章,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引言。主要对论文研究的必要性、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概述。本章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来写,首先是对刑事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罗列国内外立法的规定以及各学者的主要观点,归纳总结出刑事电子数据的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外延分别作出界定。其次是刑事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将从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和方法的合法性、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以及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这一章节的撰写将为后面章节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后文做好铺垫。第三章是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影响因素。本章节通过分析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立法现状,结合司法实践找出影响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各项因素。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取证主体方面,取证人员的范围不明确;取证程序和方法方面,大部分取证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素养、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缺失、一些特殊取证手段对电子数据合法性有所影响;证据形式方面,缺乏具体的形式和格式要求、电子数据复制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还存在争议;法庭调查程序方面,主要表现在举证、质证环节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影响。第四章是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保障。面对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诸多影响因素,为了保障其合法性,将提出从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规范的建议。在取证主体方面,明确取证人员的范围、成立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部门;在取证程序和方法方面,提高取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和方法的一般性规定、构建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形式方面,明确电子数据的形式和格式、明确复制件的法律地位;最后在法庭调查程序方面,通过完善举证程序和加强质证程序来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第五章是结论。指出本文的主要工作和创新点,发现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后续研究工作做一个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