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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早在1987年10月的时候,保理业务就正式在我国商业银行初露头角,继而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了保理业务,近几年我国的商业保理业务更是一跃而起,发展得十分迅速,但是我国保理业务无论总量上还是质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造成我国保理业务经营范围和规模偏小的原因,分析如下:从法律制度角度看,首先我国信用交易体系还不够完善,信用环境呈现出的态势不够乐观,这直接导致了保理业务在我国开展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其次我国保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而出现很多纠纷,而且每当出现纠纷时候,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难以确保保理商的权益。我国的《合同法》虽然有关于债权转让的条款,但普遍偏向于理论,缺乏实践意义,更加缺乏有针对性的条款对应收账款转让中优先权的纠纷进行规制,这同样严重制约着保理业务在我国进一步地发展。从保理业务本身来看,首先我国保理业务提供的产品种类相对单一,难以满足国内客户多样性的需求;其次我国保理业务的程序要求有较多的很细很死板的规定,这会使保理商间接地流失很多潜在的客户群;再有与保理相关的技术领域并未跟上保理业务本身的发展,其还存在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建设落后的问题,这会直接导致我国保理业务中信息的交流受阻,无法实现准确又高效的信息传递和交流,也会影响到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最后在专业人才方面,我国缺乏专业化的保理业务从业人才,我国目前的保理界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缺乏实务方面锻炼的问题,这会影响到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以及扩大影响的速度和应用范围的扩展。从保理客户角度来看,首先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对保理业务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有些企业仅仅停留在对保理概念的了解,并不真正理解保理的实质以及保理对其运营和资金融通方面带来的利益,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在叙做保理时过分依赖核心的大企业,对客户的选择存在一定的歧视,比如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规定只对重点客户,信用级别属于A级以上的企业,或者大型核心优质企业的上游卖方客户提供保理服务,所以很多信用级别较低的中小型企业就被排除在保理业务外了,这完全与保理最初所追求的价值是悖离的。最后我国企业并不能完全的适应保理业务,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平均坏账率高达14%,这便使保理业务的开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保理商也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非常不利于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在制度层面上我国保理领域还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制度的规定有很多出彩的地方,但是关于保理业务中涉及到权利冲突的优先权问题仍是一个空白,纠纷一旦发生,保理商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解决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故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是权威性的体现,可以给予众人以预测后果的可能性,使人们能够更加易于安排自己的行为,但是法律制度也应当随着社会变迁而进化,但是立法技术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很多早已“落伍”的法律制度得不到及时的修正,那么在此期间的当事人在分配相互之间的利益和风险时,理论上的先行和基于法律制度的解释就很重要。此外,本文主要论述的权利冲突——“优先权问题”还涉及到公司法、破产法以及国家登记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故在修改我国保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就相关制度层面作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将以民法的视野去探讨保理这一制度下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以债权转让为切入点,进而具体地分析保理中常出现的各种权利冲突问题,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求得出合理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文章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保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文章将从保理的缘起进而引出学术界关于保理定义的各种探讨,包括国际上的保理公约、本国的行业协会报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内若干学者的著作中对保理所下的定义,再就这些不同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取其精髓去其糟粕得出笔者认为适当的定义;再以上文中作出的保理定义为基础,立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对学术界关于保理的性质所展开的四种学说观点进行分析论证,通过总结解决保理的性质这个问题;最后将视野放回国内的保理领域,主要研究方式是通过对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网站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实务界中保理的现状,阐述我国保理行业一路走来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保理的核心问题,即对应收账款转让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点分别进行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是关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暗保理业务中因“通知”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部分内容写作的目的是为下文具体阐述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作理论性铺垫。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从多重转让、所有权保留买卖、破产、以及其他权利人这四个领域展开对保理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产生的各种权利冲突的论述,具体而言是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产生的影响、目前各国实务界的做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目的是希望通过研究各国关于保理各种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法律规定以及无规定情况下国际保理的商业习惯等对我国保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第四部分是在上文对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各种权利冲突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保理行业进一步的发展壮大提出可行性的建议。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对文章上述四大部分阐述的各个问题进行总结,并对保理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作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