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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繁荣,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以其灵活性的特征满足了风险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在过去的十年间市场份额实现了极大扩张,衍生产品种类也在不断创新。与此同时,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也造成了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使得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具传染性,各国的金融改革方案也纷纷将重点指向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金融衍生产品本身不会带来金融危机,监管与风险控制的漏洞才会使金融市场充满风险。在金融危机面前,我国坚定不移的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步伐,鼓励金融创新,而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必将在未来获得长足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开始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重点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研究,并围绕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这一命题构思了整篇论文。
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出发,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全文共分四章,约三万四千字。全文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和市场的概述,第二章是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第三章是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构,第四章是关于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完善。
第一章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基本问题概述”。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首先是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通过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市场划分和比较,更明确的认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点和监管难点。
第二章主要是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国际经验的总结。首先通过立法例的比较,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态度。在监管模式上,主要分为美国多重金融监管模式下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监管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下的统一监管;而监管途径除了政府监管还有自律监管,特别是以ISDA为代表的相关国际组织,在自律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介绍了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是关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构,我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走的是“强制型变迁”的发展道路。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亟待发展和完善,创造出足够丰富的衍生产品类型才能满足国内经济增长和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有了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避免再走弯路或有不必要的损失,防范系统性风险,我们应当选择“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在鼓励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金融稳定,做好监管和创新的两个平衡。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属于“一行三会”下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与美国的模式相类似。美国模式下所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是当前备受关注的金融改革要解决的重要议题,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当前国内外对于建立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呼声日益高涨,但完全实现统合监管仍需时日,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借鉴了“目标型监管”的理论和观点,针对当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现状提出建议: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并实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牵头监管。
第四章是关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放在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和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第一节的内容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在资本金方面设置更具体的要求,确保交易主体的清偿能力和合同结算的实现。二是针对市场主体的企业性质和抗风险能力的不同,将场外衍生品市场主体重新划分为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和普通企业主体,这也是为避免企业盲目投机造更大的风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而对其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加以限制,保证其遵照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限制其参与境外复杂衍生品的交易。
第二节是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再严格的外部监管也无法取代完善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第三节是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由于场外产品自身的特性,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信息披露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应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要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审批和信息备案制度,及时检测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四节是围绕完善场外衍生品的结算制度进行的讨论,首先建立中央清算制度,通过引入中央对手方实行保证金制度,一方面会提高市场的透明程度,另一方面也会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信用风险。其次还要解决终止净额制度与实体法的冲突问题,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节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各国在金融改革中均开始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也是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针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强化交易商的风险提示义务、健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投诉和救济机制。
最后是场外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却又缺乏交易所那样统一的成员资格和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由于各国的监管理念和规则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监管协调变得十分困难。要克服这一问题,需要世界各国问的一直努力与合作,主要是在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并在规则的协调上趋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