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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需要针对现阶段内可以起到降低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要素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现阶段实际上无法降低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要素则不必制定强制性规定。以遵循适度监管原则,使网络借贷行业在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创新成长,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当前施行的监管规则为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制定遵循着底线思维与负面清单原则,可能存在着一些未覆盖的“盲点”。本文以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风险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为分类依据,列举了理论上利于降低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要素,将其作为解释变量;选取2016年g月至2017年4月之间各周的网络借贷行业问题平台发生率为被解释变量,选取同期内国债到期收益率为控制变量。若某个要素可以显著降低问题平台发生率,则可认为其可以实际上降低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下一阶段的监管政策应当制定强制性规定;反之则不应当制定强制性规定。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为下一阶段监管政策所应新增的强制性规定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