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程序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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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减刑制度的合理适用,有利于刑罚目的与价值的实现。随着减刑制度的普遍适用,减刑案件处理的程序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如何让减刑程序更好的为减刑制度服务,使减刑制度的适用达到预期的效果是目前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约3万字。  第一部分以实证考察调研分析为主。笔者主要以C市S中院及其辖区监狱2009—2011年的减刑案件审理程序为样本进行的实证考察。2009年以来,监狱申请减刑的案件有所上升,并且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减刑案件的处理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一些改造,出现书面审理为主体,开庭审理为补充的局面,并且就减刑程序的具体适用出现了不少问题。该部分以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基础,进行整理比较分析。目前减刑适用的比例仍然偏高,对提请减刑的案件,法院几乎均是予以减刑,检察减刑零异议。经调研发现,造成这种现象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即由于减刑程序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书面化代替程序化、形式化、检察监督不力等问题,使减刑在适用过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激励和惩罚作用,甚至被服刑人员利用牟利。减刑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减刑制度沦为服刑人员利用的工具,但实践中减刑程序切实发挥作用的道路仍困难重重。  第二部分是对实证考察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与总结,发现减刑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及原因。现行减刑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六大困境:一是适用标准不科学—减刑唯分是举。其原因是执行机关工作体制存在弊端,实行封闭的管理体制以及机械的考核体制。二是诉讼构造缺失,建议权侵蚀裁判权。只要监狱认为被提请减刑的人员达到了减刑的法定条件,那么法院就没有不予裁定减刑的理由。三是书面审理常态化,开庭审理过场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在庭下根据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来制作裁定书,开庭审理并无实质意义。四是服刑人员与被害人参与性不足。作为对减刑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被排除在减刑程序之外,不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五是检察监督严重乏力,社会监督空白。检察机关对减刑监督存在监督滞后、手段疲软等,监督效果难以实现,而相应的社会监督却未予以落实。六是后续程序缺失—减刑不可撤销。减刑一旦作出,便具有不可逆性。即使减刑出现错误或者罪犯发现漏罪等,都不对减刑裁定构成影响。  第三部分是为提出完善减刑程序的相关建议。要想使减刑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减刑程序的适用进行规范与完善。首先是明确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在目前呼声最大的是对减刑程序予以行政化改革,让减刑案件的处理通过行政化审批的模式予以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三方参与诉讼,将减刑案件在法庭上予以处理,接受诉讼双方的诉讼对抗,让减刑案件的处理公开化,吸收当事人的参与。本文选择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的出路。其次是完善减刑程序,对于完善减刑程序,主要从第一启动程序,即赋予服刑人员一定的程序启动权,检察机关对启动予以实时监督;第二合理机构配置与案件范围的划分,设立专门的减刑委员会,并重新界定开庭审理的范围,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即使事实清楚,也应当开庭审理;第三完善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场所一般应设在监狱,由一名专业法官和若干名候选的社会人士组成三人或五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扩大监狱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范围;第四是优化减刑标准,根据服刑人员不同程度的人身危险性分别制定减刑标准;第五是要强化监督程序,把监督力量深入到执行一线,从源头上保障执行工作的透明与公正,并吸纳更多的监督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最后是设置救济程序,设置减刑裁定的申诉、抗诉程序,并辅之以减刑撤销程序,以弥补减刑不可逆所带来的危害,以最大限度地实确保程序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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