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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当土地收入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时,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了背井离乡,到他乡讨生活。而留守在村的大多数农民则选择用逃避、拖欠等“弱者的武器”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还有一些农民也会独自或联合起来公开抗税,还有极少数农民在走投无路、万分绝望之时,选择以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税费征收越来越困难,干群关系越来越紧张,基层治理面临着重重困境。虽然中国中央政府每年都会出台一系列的减负政策,但遗憾的是农民负担伴随着这些减负政策的出台节节上升。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农民负担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实际上它是农村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根治这一问题必须从制度创新上着手。于是2000年具有治本意义的农村税费改革正式拉开帷幕。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及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费,减轻了农民负担。在免征农业税的同时,国家开始向农民发放各种惠农补贴,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了调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中央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乡村干部工资和运转经费开始由县财政统一拨付。乡村干部也从征粮纳税的困境中解脱了出来,干群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地方政府与农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得到了调整。但是随着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地方政府却并没有如中央政府所要求的那样实现从“行政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相反,随着地方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政府的社会服务和治理功能却在进一步弱化。面对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我们不禁要问,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什么随着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地方政府的职能却并没有如中央所要求的那样,实现从行政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什么在压力型体制进一步强化的情况下,中央的决策、命令却仍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压力型体制无法有效运行?在这些问题意识的推动下,本文选择以内蒙古S县为分析单位,探究农村税费改革后县域政治的运行奥秘。这对于后税费时代如何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如何进行乡村治理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S县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从2002年正式开始的,到2005年“皇粮国税”在S县正式终结。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但是与此同时,原本以涉农税费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县乡政府却陷入了困境之中。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政府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但是这也仅仅只是勉强解决了吃饭和运转的问题,县乡财政收支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债务危机也随之凸显出来。面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所面临的财政危机,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能够变财政压力为机构改革动力,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实现政府职能由“行政型”向“服务型”转变。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维稳”的政治需要,乡镇人员分流始终是步履维艰,机构改革不仅没有实现“减员节支、转变职能”的目标,反而由于种种优惠安置政策的出台而导致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因此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了摆脱财政困境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政治依赖,S县政府有着强烈的动机去发展地方经济,千方百计地增加财政收入。 农村税费改革后招商引资、实现农牧业产业化、完成国家项目成为新时期县级政府的中心工作,但是这些中心工作却都是围绕着经济效益和政绩在运行,大量的公共资源被投入到有效益、有产出的项目中,而居民对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却被忽略了。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寻租、设租行为愈演愈烈,各种乱收费、乱罚款、权力买卖行为层出不穷。地方政府变得越来越不像是个政府,却更像是一个“垄断公司”,热衷于追求经济增长,GDP成了“公司”的营业额,财政收入成了“公司”的利润,“政绩”成为了领导升迁的资本。这也就是说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如中央所期望的那样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反而向“公司化”政府迈进了一大步。 虽然上级政府会通过“压力型体制”的考核评估机制、检查等形式来检验政策的实施效果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行政体制内的各种“潜规则”的存在,使得检查的督导作用和形式化倾向并存。而且由于在压力型体制下,下级的政绩就是上级的政绩,下级的错误就是上级的错误,这种政绩同构、风险同担的状况使得上级政府往往会庇护下级政府的错误行为。这一系列减压机制的存在,为压力型体制下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了逃避责任的“合理”途径。 本文的结论是“压力型体制”和“地方政府公司化”是当前县域政治运行的两个基本逻辑,他们共存于县级政治的运行过程中,并且相互发生作用。“压力型体制”是一个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运行的过程,它要遏制“地方政府公司化”,使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确定的轨迹来运行,但是其以经济发展指标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制度却同时强化了“地方政府公司化”。“地方政府公司化”则是一个自下而上反行政权力的过程,它要努力摆脱“压力型体制”的束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会导致“压力型体制”发生变形,而“压力型体制”本身所具有的减压机制又使得“地方政府公司化”所承担的风险很小。这也就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无法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