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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排斥现象,如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往往被正规金融服务所排斥,无法获得正常的金融服务,而普惠金融概念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被提出来的。实现普惠金融旨在让社会不同层级的经济主体均能获得所需的、合理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央行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和发布了一些与普惠金融有关的政策和文件,如,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2017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要求;同年5月,银监会根据中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印发了《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以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工作的具体落实。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既是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也担负着普惠金融创新主导者的角色,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建设,提升其普惠金融服务的质效,事关全社会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持续性。本文以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建设为研究视角,在大量阅读和梳理已有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及通过对G银行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等情况的调研,重点对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建设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对普惠金融的内涵、发展历程以及普惠金融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概要梳理。为后续研究作相关知识的前期铺垫,并为问题分析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2)对我国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的基本架构进行探讨。包括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的内涵界定和基本要素等;(3)以G银行为代表性金融机构主体,对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案例研究。这里重点是对G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组织架构的设置、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普惠金融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所面临的问题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4)对如何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从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和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自身能力建设两个层面进行探讨。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及建议。结论:(1)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普惠金融能力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建设。(2)普惠金融供应方的能力建设,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普惠金融需求方的能力建设。(3)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业务领域的不断渗透,对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的可触达性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建议:(1)普惠金融供应商需要在实现长期战略利益与短期商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以平衡普惠金融能力建设过程中的远期和中、短期利益可能或必然会产生的冲突。(2)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信贷业务应制定差异化的信贷管理体系,培育和逐渐形成符合特殊金融服务需要的风险控制体系。(3)构建与普惠金融业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业务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