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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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下疫苗的不公平分配使得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限制手段,在平衡药品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缓解全球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曾实施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本文通过探究国际法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以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历程寻找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处于零实施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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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下疫苗的不公平分配使得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限制手段,在平衡药品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缓解全球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曾实施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本文通过探究国际法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以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历程寻找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处于零实施状态的原由。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关乎国际贸易,更重要的是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政策定位模糊,立法层面存在许可事由不明、主体限制严格、专利权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另外与之相配套的药品行政管理制度也不完善,缺少专门的强制许可药品质量监管和事后救济机制。后疫情时代,全球公共健康安全治理理念的强化使得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愈发成为保障公共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完成意味着药品专利保护的加强,同时也代表我国正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而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仍停留在2008年《专利法》的内容,无法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因此建议从政策定位、制度构建、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相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对此加以完善。政策定位上,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纳入医保谈判中,采取直接实施与谈判相结合的方式。制度构建上,根据适用目的完善药品专利分类实施;厘清法条之间逻辑关系,明确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条件;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同时简化申请以及救济流程,以便公共健康面临威胁时能够快速启动。另外建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许可费的区分补偿机制,明确许可费费率,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最后,建议药品行政管理中建立专门的强制许可药品质量监管和患者事后损害赔偿特别处理程序,以配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飞速发展,民事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市场运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进程,而且与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密不可分。但是,鉴于目前的发展状况,在我国,民事信用法律的实施仍然存在着很多挑战,尤其是在信用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在法律建设实施中,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尚未完成,例如,法律的建设不够规范,经常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漏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制裁和处理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遇到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可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一种解除机制,其结果是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我国通常认为只有非违约方具有合同解除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的案例,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直是学术争议的热点。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更是将这一争议推向了新的高峰。本文旨在整理分析关                                
                                
                             
							 
                            
                                
                                
                                    随着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迎来了人口老龄化的浪潮以及国际社会人权理念的不断转变,各国纷纷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成年人将来出现特殊情况的安排,意定监护制度随之而生。就目前我国而言,2013年10月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将老年人纳入到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的范围,但并未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而《民法典》总则编第33条的规定,将适用于意定监护的主体进一步的扩大。标志着意定监护制度得到正式确立,但现行立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村集体成员基于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概括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既具有身份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管理属性。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农民来说,农村集体是农村社会生活的常态,与每个农民的生产生活都密不可分,因此,基于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从而享有成员权对于农民来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但往往在实践当中,农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并不能被有效实现,侵害农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造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出现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后又一次将孳息的归属在婚姻立法领域进行认定的,但同《婚姻法》一样的是只是将孳息笼统的规定在了夫妻个人财产中,在立法领域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利益所属的范围排除了共同财产,此种情形,追根溯源是因为自法国《人权宣言》以及                                
                                
                             
							 
                            
                                
                                
                                    “抵押”被称作担保之王,是公民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抵押权制度的优势和目的在于充分实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其特点在于抵押形式是对物担保,抵押权人在抵押过程中不能直接占有抵押物,为保障主债权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只能在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努力,通过有效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支配交                                
                                
                             
							 
                            
                                
                                
                                    “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争论焦点,对于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目前已经得不到一个确定的答案,本论文从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规范出发讨论销售欺诈行为的侵权属性,进而论证“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结合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确定“知假买假”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考虑目的与动机,欺诈销售认定采用依据违法行为的客观化标准。“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不仅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彼此追偿权的有无,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在2020年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392条依旧保留了《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未作任何形式修改,虽然随后在《担保制度的解释》中,最高院在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采取了否定的立场,然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缺乏事前的约定是常态,这种情况下完全否定追偿权并不合适,这不仅与公平正义理念相违背,还会引发千变万化的投机行为,而肯定追偿权能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因此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目前在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存在法定赔偿滥用的现象,为改变此种现象,著作权侵权裁量性赔偿运用而生,著作权侵权裁量性赔偿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具体数额,从而提高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比例,其作用是平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与传统著作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已通过最高院讲话精神、典型案例和地方法院指导意见的方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互联网技术和医疗的融合更加明显,以“互联网医疗”的展开就诊模式逐渐深入身心,为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患者带来了传统医疗模式无法给与的就医体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立法的欠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存在缺失和互联网医疗模式当前自身存在的弊端等多方面的原因也给患者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医疗应用网络平台、APP等多种途径开展诊疗预约、线上问诊、医疗数据的承载,患者隐私信息屡屡遭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