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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交换关系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促进了分工细化。即使处于竞争状态的人们也要维持彼此的联系以互相学习或者互相合作。法社会学家认为正是分工促进着社会成员的团结,行会因此而产生。行会通过成员自主权的让渡获得了存在的法律基础,拥有了调解能力。我国的行业协会脱胎于体制,带有浓厚的政府控制色彩,体制内行业调解的发展落后于民间自发的行业调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标志着国家将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正式实施,行业协会由行政化向社会化、市场化转型,行业调解也需要通过专业化与行业自律重塑权威,其运作方式将有重大变化。范愉曾说,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法社会学就是研究纠纷解决以及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梳理行业调解产生的过程可以发现,行业调解的实践验证了法社会学相关理论,法社会学理论又指导着行业调解实践的发展。法社会学研究也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法社会学将价值研究置于社会冲突、经济活动、人际交往之中,对法的价值评价放到了法律运作过程之中,通过实际效果进行价值判断,具体而且可验证,这是法社会学价值判断的特点。西方的法社会学价值观念在一些行业调解案例中得到充分验证,我国的法学家将西方法社会学价值观念本土化,推动了行业调解理论和实践的进步。行业调解促进了社会公平、部分解决了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根除了政府推动的“运动式调解”弊端,在国家—公民二元结构之外,又增加了社团控制结构,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积极意义。在这些理论视角下的行业调解,有望成为走上自治型法律轨道的借鉴样本。我国的行业调解建设卓有成效,有些具有探索性质的调解试点,给行业调解的发展带来启迪。国外的行业调解围绕实体法领域的专门化问题展开,实体导向型研究对我国行业调解的本土化工作具有借鉴意义。行业协会调解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在于“行业协会自治”,而行业协会调解过程的核心则需要当事人合意,由于行业内部形成的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行会成员之间都有继续合作的可能,行会成员在“重复博弈”状态下倾向于合作,减少了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行会成员向行会输入诉求,行会输出理性的政策以获得成员的支持,行会在调解行业内部矛盾、代表行业争取行业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防止行会权利集中,形成垄断利益集团,侵害成员利益,戕害其他行业健康发展。发展行业调解分担了法院的压力,所以行业调解的固有程序利益应予强化。行业调解的法社会学价值对于行业调解的发展方向有着指引意义,但行业调解在人员结构、法律法规支持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而且去行政化改革之后行业调解亟需重塑权威、加强监管。要通过建立完善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行业调解能力、扩展行业调解的职能范围以及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强化行业自律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提高公信力等方式促进行业调解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