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设置是为了应对跨国公司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目前的实践中,国内法、国际法已经为跨国公司设置了人权责任或者存在设置人权责任的趋势。而在公司社会责任思潮的影响下,跨国公司亦通过社会责任的方式实行自我约束,承担人权责任。因而,目前跨国公司可能的人权责任形式就有国内法上的人权责任,国际法上的人权责任以及社会责任三种选择。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人权责任,又可分为东道国法上的人权责任与母国法上的人权责任。东道国虽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为跨国公司设置人权责任,但是鉴于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经济实力的悬殊,东道国对经济发展和资本技术的渴求,东道国自身的人权状况等诸多因素,东道国法上设置和实现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存在困境。而在母国法上设置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则以美国的司法实践尤为突出。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赔偿法案》(以下简称ATCA法案)为美国法院受理跨国公司境外侵犯人权行为案件确立了管辖依据。在ATCA法案的支持下,美国受理了一系列跨国公司境外侵犯人权的案件,但可惜的是,对于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却各不相同,没有形成一以贯之判例。ATCA法案虽然开了母国法设置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先河,但是其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仍然存在着来自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的障碍。
在国际法上,存在着为跨国公司设置国际人权责任的趋势。各人权条约、准条约在描述条约适用对象时,并没有特别针对国家,而是将跨国公司在内的私主体包含在内。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所草拟和提倡的准条约中,更旗帜鲜明的提出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在国际实践中,在极其个别的情形下,跨国公司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国际人权责任。然而,在国际法上设置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仍然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障碍。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执行等问题成为为跨国公司设置国际人权责任的主要障碍。
跨国公司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形式实现其人权责任亦是目前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一种方式。社会责任的思想来源已久,起初是设置在自然人主体上的义务。随着公司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且其实力的日渐强大,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开始逐渐发展,公司开始替代自然人,成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有政府间组织提供的社会责任标准,有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责任指南,也有跨国公司通过吸收人权条约、国际组织的社会责任标准而拟定的生产守则。跨国公司通过在其公司内部执行生产守则实现其所需遵守的人权责任。然而,在实践层面,跨国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容乐观。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在规则制定和执行层面均存在缺陷。规则内容缺乏统一性、规则缺乏约束力、规则的执行缺乏激励机制,这些缺陷使得生产守则成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三种责任形式的现状及其困境的分析发现,在现阶段,借鉴国际法和社会责任中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实体内容的规定,加强国内立法中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完善才是现阶段解决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正确途径。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吸引着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如何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亦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在国内法上通过从宪法、一般法律规定、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将人权责任设置在法律中,要求境内跨国公司与其他国内公司一体遵行。但在实践中,跨国公司仍然存在违反公司法“社会责任”的规定和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完善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的规定,使其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是现阶段在中国国内立法中完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