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j2006108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我国多数人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在侵权法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来讲,在起诉的模式上,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自主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单一起诉侵权人中的一人,也可以选择一同起诉所有侵权人。在被侵权人仅仅起诉侵权人中的一人时,其诉讼形态属于单一之诉。在被侵权人一同起诉所有侵权人时,由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非同一,同时也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情形,故其诉讼形态既不是固有必要共诉讼,也不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四个逻辑维度,以处于第一维度的诉权理论和诉讼目的理论以及处于第二维度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指导,以处于第三维度的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为基础,检视处于第四维度的共同诉讼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来讲,只有扩大第三维度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围,在第四维度上坚持其诉讼形态为普通共同诉讼,并把必要共同诉讼限定在第三维度的诉讼标的同一和既判力扩张的情形,才能在第一维度实现诉讼目的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贯彻第二维度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同时也能顺应大陆法系扩大普通共同诉讼的趋势。和余论之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三千余字,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通过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指出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在诉讼形态上存在单一之诉或共同诉讼不定、诉讼形态不明,是否允许后诉观点不一等问题。第二部分:本部分指出存在单一之诉或共同诉讼不定、诉讼形态不明,是否允许后诉观点不一等问题的原因是:第一,实体法和程序存在龃龉,这种龃龉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功能价值和逻辑起点的不同,还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规定的不同;第二,程序使用者与程序运行者的目的不同。第三,诉讼形态的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存在分歧。第三部分:本部分首先论述民事诉讼理论的逻辑维度体系,接着阐述了学术理论界关于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起诉模型的“个别型”起诉模型、“整体型”起诉模型、“选择型”起诉模型理论观点,并对各种观点依照民事诉讼理论的四个维度为标准进行分析。指出“个别型”诉讼模型会使侵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变小,不利于被侵权人实体权益的保护,与不真正连带侵权的实体法规定不符,违背实体法精神;“整体型”诉讼模型与实体法规定不符,在诉讼法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而“选择型”诉讼模型既照顾了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也契合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当下起诉模型上的应然选择。第四部分: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在“选择型”诉讼模型下,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中的一人时,其诉讼形态为单一之诉。被侵权人一同起诉所有侵权人时,以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指导,应扩大第三维度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围,把必要共同诉讼限定在第三维度的诉讼标的同一和既判力扩张的情形,坚持其诉讼形态为普通共同诉讼。这样才能在第一维度实现诉讼目的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贯彻第二维度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其他文献
该文介绍在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中LNG储罐容量的选择方法及其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