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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的消极作用已经无需赘言,它甚至超越了民族事务本身,外溢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假如民族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经济建设、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也将无从谈起。民族工作是中国特有的非学术性概念,其指向包括民族关系、民族权利、民族发展,以及表现在这三个方面的民族问题。中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客观存在,既说明了民族工作不可或缺,又说明了民族工作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现阶段的民族工作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主体体制,是以国家民委为核心,通过在地方设置民族事务委员会或者民族宗教局,形成的一套多层网状构架。这种构架的优点是覆盖面广,缺点是容易出现民委与其他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局面,表现为民委“应当负责”,却“无权负责”;民族事务由“多部门负责”,却“无部门负责”等问题。同时,这种体制还制约了社会力量的参与,导致社会力量“关心民族事务”,却“回避民族事务”。单一主体民族工作在较长时间内保证了中国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这种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时代需要,主体多元化正在成为民族工作的未来走向。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大、行政机关、政协、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少数民族普通公众在内的多元主体,应当在民族工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回答该问题的基础上,本项研究将试图找到一种单一主体民族工作的替代性方案。本项研究首先对“民族工作”的概念进行学术化阐释,将其界定为,一种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民族工作部门协调下,中国共产党、人大、行政机关、政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以民族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选用市民社会、多中心治理、政府过程、协商民主作为理论基础。其中,市民社会侧重政治哲学层面的理论指导,多中心治理侧重中观层面的理论应用,政府过程和协商民主侧重运行层面的具体操作。本文依次对公权力部门、非公权力组织、普通公众展开分析。公权力部门是民族工作的核心主体,清晰定位公权力部门的功能是民族工作主体多元化的关键。在民族工作中,中国共产党及其统战部门应当起到领导者的作用,人大及其民族委员会应当起到监督者的作用,行政机关及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政协及其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则起到利益整合平台的作用。非公权力组织参与民族事务管理主要凭借协商民主等非强制性手段。企业凭借自身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可以为多元主体参与民族事务管理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增加民族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事业单位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就业、配置社会资源、增强政府合法性、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社会团体应当在政府机构的引导和帮助下,发挥其约束和监督政府权力、培养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创造和丰富社会资本的作用。研究民族工作中的少数民族基本等同于分析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问题。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特指其参与本民族或者民族社会的政治事务。现阶段,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滞后虽然集中表现为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但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必要的参与平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社区和网络发展能够为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提供参与平台。在文章的结论部分,作者尝试建构“三位一体”的民族工作主体架构。“三位”指的是公权力部门、非公权力组织、个体,“一体”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民族事务管理,虽有主次但均不可或缺。该架构是多中心治理等理论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应用,是对民族工作走向的一种探讨。本项研究还进行了一定数量的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文章摘编了部分访谈记录,并对调查问卷进行了简单统计。当然,本项研究并非个案研究,实地调查的作用仅是为正文的论述提供佐证,为下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