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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机动车共享服务,其主要作用在于缓解交通压力、降低能源损耗、节约出行成本。然而,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民事责任在车辆运行供用者、同乘者与第三方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就成了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条文来处理此类案件。因此,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平衡好意同乘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好意同乘基本理论研究,具体阐述各国立法和学者对好意同乘概念的界定及其局限性,分析好意同乘的本质特征,重新界定好意同乘的概念,同时按照不同标准对好意同乘行为进行分类,并在类型化的基础上界定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第二部分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研究,阐述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涉及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清晰界定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同乘者主张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三部分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阐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同时提出在好意同乘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时补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四部分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车辆运行供用者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同乘者遭受损害的范围、车辆运行供用者的过错内容。第五部分是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规则,分析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如何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承担,以及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好意同乘分别适用责任承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