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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近年来学界广为关心的话题。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所受关注极多。以黔东南苗族地区为视角,选取个别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黔东南地区苗族习惯法与国家刑法的关系。对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与国家刑法在有关婚姻习俗、处罚方式等方面存在冲突。然后,对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与国家刑法冲突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进而发现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在与国家刑法冲突的过程中,于无声中扭曲了国家刑法,并归纳出其发挥此作用的实践逻辑。在对黔东南苗族习惯法系统归纳的基础上作出价值评判。认为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对国家刑法也存在着补充的作用。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中的原始宗教信仰、榔规、能够起到预防盗窃、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此外,理老的调解也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协调,能够促进矛盾的彻底解决,恢复苗族社区的和谐秩序。提倡从理论、立法、实践层面正视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将苗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犯罪阻却事由,重申罪刑法定原则于“出罪”上不应排斥习惯法;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实施变通权和补充权,为黔东南苗族习惯法寻找出路。重视村规民约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上的作用,发挥理老的调解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上的作用。对国家法与习惯法间的关系处理进行反思,认为应将习惯法视为一种“活文化”来理解,并在一个变动的背景中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