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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人民的生活水平更是节节高升,闲暇时间和各种假期中,人们的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于是,大量的动物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大城市和地区,但令人紧张的是,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经过统计研究发现,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得到了明确,但法律仅仅在归责原则方面作出规定,从赔偿角度对此进行分析的少之又少。为此,本文笔者立足法学基础知识,结合对侵权责任法和赔偿责任等方面的理解,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通过因果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就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从动物园动物的界定、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针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后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一部分,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中“动物园动物”的界定,从法律界定和具体认定两方面进行双重分析,既从较大的概念定义方面整体认识“动物园动物”的范围,又依照特殊情况分析了动物脱离和闯入的情形,加上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特征介绍,较为全面的考虑到一切可能性。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法国和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比较各国立法中关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和实践应用,为之后的写作提供依据。第三、四部分,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四方面详述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第五部分,通过前文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基本理论和构成的探讨研究,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一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评析和反思,认识到其中的不足和缺陷,如对动物园动物的范畴界定不完全、没有必要区分动物园动物和普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动物园的管理及担责制度不完善且无衡量标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方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作者认为,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日常休闲娱乐活动越来越丰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迫在眉睫,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才能让《侵权责任法》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更为科学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