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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纠纷爆炸式的涌入我国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系统采取了“高速司法”的对策。然而受到司法者的素质和司法运行机制的限制,高速司法也给基层司法带来了诸多的案件质量问题,损害了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我国案件质量日常管理体系依旧采用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缺乏程序意识,难以发挥全面准确折射案件质量和提高法院整体的案件质量的作用。而基层法院在审判监督制度的框架下对纠正错案采取了“严进宽出”的态度,一方面通过立“监”字号和“申”字号案件,只有确有错误的案件才会进入正式的再审程序,而另一方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则因审委会的介入和司法外部的影响,法院更注重对当事人的利益补偿而忽视案件质量的纠正。通过我国审判监督庭实践中的问题描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运作总体的问题所在,而欲真正提高我国案件质量,求诸于现代法治的程序精神可能是一条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