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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而设置的程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部分。从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趋势是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各国在趋利避害的改革进程中,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运作方式上相互吸收各自优点,以形成符合本国实情的审前准备程序。在这一趋势下,韩国在200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较大改革。通过改革将审前准备程序确定为必经程序,同时为保障审前准备程序顺利进行,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修改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扩大了文书提出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19条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但这个准备阶段并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前程序,也无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2002年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被告的答辩义务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范了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但是,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仍不是独立程序,且其内容单薄,效力不确定,无法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案件在未充分准备的情形下进入开庭审理,不可避免导致重复开庭和诉讼突袭。不仅造成诉讼效率低下,也无法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判决。鉴于韩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进行了思索。笔者认为改革应当庭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并重,确立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地位,构建强制答辩制度、强化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完善失权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