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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井喷式发局面,二着手房交易也随之火爆起来。二手房交易增多的同时,“凶宅”买卖纠纷也逐渐频繁起来。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能够直接适用于该类纠纷,因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种案件在判决也不尽相同,有法院认为“凶宅”一说纯粹是封建迷信,不会对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有法院认为避讳“凶宅”心理是民俗,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构成欺诈,因而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法院认为“凶宅”的交换价值比正常房屋会有所下降,因而对于判决出卖人退还部分购房款给买受人。如何处理此类交易纠纷,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大难题。笔者通过对陈某诉杨某“凶宅”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凶宅”在法律上的界定,包括“凶宅”的认定标准,避讳“凶宅”心理的法律性质,以及“凶宅”是否是瑕疵物,本文经过分析,认定避讳“凶宅”心理属于民俗,认为“凶宅”是瑕疵物;二是“凶宅”信息的性质和告知义务,包括“凶宅”信息是否属于隐私范畴,出卖人是否应主动告知“凶宅”信息以及隐瞒此类信息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凶宅”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但是基于诚信原则和信息平等原则,出卖人负有“凶宅”信息告知义务,并且隐瞒“凶宅”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最后,笔者对处理此类交易纠纷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尊重“凶宅”避讳心理;二是扩大“标的物瑕疵”内涵;三是完善“凶宅”信息告知范围、方式、时间;四是分情形处理“凶宅”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