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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股利分红是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因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但是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因利益分配问题时常产生冲突:一方面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为公司长远发展为由提取数额巨大的任意公积金,导致公司无剩余利润或仅剩微薄利润可供分配,从而无法满足中小股东获取股利分红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中小股东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当请求被完全满足时却易导致公司缺乏充足资金链,从而损害控制股东长远发展公司的合理需求。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投资公司的原始目的与合理期待存在差异,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成为各国公司法一直以来的难题。根据以上情况,本文针对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问题,采取比较分析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现状,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结合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除引言和结语部分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问题,归纳分析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分别从立法困境和现实困境两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从司法救济角度入手,分析股东请求利润分配行为的可诉性与正当性,从理论层面对股东利润分配行为予以支持;第三部分以域外法研究为主要内容,总结英美法系先进经验归纳其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第四部分针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主要包括明确利润分配前提条件、完善股东利润分配之诉的相关救济机制以及把握司法介入尺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