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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的第一要求,也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耕地数量大量减少,质量下降。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资料,耕地总量由1965年的13886万公顷减少到2007年的12174万公顷,已经逼近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这根红线。虽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耕地保护政策与措施,但是,耕地加剧减少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缺失是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的重要原因。要解决我国耕地保护问题,必须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完善耕地保护政策与制度。基于这样的背景,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首先,以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客观基础与政策体制原因,认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缺失是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的重要原因。并进一步从机会成本理论、外部性理论、耕地价值理论、公共物品与公共选择等理论上阐释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必要性。第二,构建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从补偿机制的层次与类型、构成要素、原则、目标与意义、机制运行等方面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理论框架,以解决怎样补的问题。把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分为区际补偿和区内补偿,区际补偿包括省际补偿和县际补偿两个层次,区内补偿是对耕地产权主体即农户与村组集体的补偿。认为耕地保护提供的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及生态环境服务的受益者是全体公民,就像国防安全一样,属于纯公共物品,因此,政府补偿途径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一种主要形式。第三,在分析补偿与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阐明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与补偿主体。研究认为: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主要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耕地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地方经济发展权的且过多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地方政府。从总体上讲,补偿的主体就是耕地保护的受益者。基于耕地保护产出效益的公共物品属性,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未承担相应耕地保护任务的地方政府及非农企业等。第四,分析研究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认为依据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确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合理可行。分别界定了地方政府与农户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分别确定了区际补偿标准与区内补偿标准;提出采用耕地用于粮食生产用地与作为建设用地年收益差额为基础,确定耕地保护年度补偿标准;研究测算出2005年省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价值标准为1.61元/平方米;2008年小张家村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水田0.77元/平方米,旱地0.92元/平方米。第五,进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应用研究。以2005年省际补偿为例进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构建研究发现:2005年全国实际人均粮食消费水平为387.62kg,粮食自给率为95.5%,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存在耕地赤字,共计1850.22万公顷;仅有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宁夏和新疆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耕地有盈余。这说明我国耕地保护和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相当艰巨。按照1.61元/平方米的年度补偿标准计算,2005年耕地赤字的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需要向耕地盈余的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转移支付补偿资金共计2404.7亿元人民币。以铜山县茅村镇小张家村农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构建研究发现:2008年铜山县茅村镇农户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为:水田1.08元/平方米,旱地1.33元/平方米,水田与旱地加权平均1.15元/平方米。农户平均补偿意愿为:水田0.46元/平方米,旱地0.51元/平方米,水田与旱地平均0.49元/平方。农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意愿低于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采用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与农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意愿的平均值作为补偿标准。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最后提出了强化耕地保护的一些政策建议,包括: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设立耕地保护税;建立科学的耕地保护成本与效益评估体系等。